春秋時期,提倡“德治”、重視“人治”、維護“禮治”,卻唯獨沒有“法治”。大多數時候,社會結構是以家庭為本位、以倫理道德為中心、以宗法等級為根基維持運行的。
遇到此類的惡性刑事案件,要麼是宗族内部處理了,要麼就是依照約定俗成的鄉規民約處理。于正雖然設了監察司,但是大多時候,監察司卻處于無事可做的狀态,“民不舉,官不糾”便是此時的常态、
當然最根本的,還是因為此時沒有“法”的概念,隻有模糊的“規矩”約束,也就是“禮制”和“民俗”。
于正隐約記得,一直要到春秋末期,鄭、晉兩國出現的“鑄刑鼎”事件,才标志着中國古代成文法的正式産生。
公元前536年,子産“鑄刑鼎”,将法律條文鑄在鼎上,公布于衆。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。公元前513年,晉國大臣趙鞅、荀寅同樣将該國法典鑄在鐵鼎上,公布于衆。
于正欲在黑山實行“法治”,但卻出現了無“法”可依的狀态,這不得不說讓他有些沮喪。畢竟現在才公元前658年,離着成文律法的出現還有一百來年呢,難道就要這麼放任下去?
于正也沒辦法将後世幾千年後的那套法律制度生搬硬套到現在,畢竟明顯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,良法也容易變成惡法。
于正陷入了沉思,卻是将主意打到了戰國初年的李悝身上,他的年代離着此時似乎不算太久遠,大約是兩百年後,完全是可以借鑒一二的。
李悝編制的《法經》,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,李悝也被稱為法家的鼻祖。
《法經》共有《盜法》、《賊法》、《國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雜法》、《具法》六篇。《盜法》和《賊法》是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、傷害他人及侵犯财産的法律規定。《囚法》(也稱《網法》)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。《捕法》是關于追捕盜賊等的法律規定。《雜法》主要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,起着具體加減作用。最後尾篇的《具法》則相當于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。
法家是主張“以法治國”和“變法”的學派,要求“以法治國”、“一斷于法”。而于正現在,正需要借用法制的力量來革新鄉風民俗。
目的嘛,第一當然是要進一步地解放生産力,将民衆從宗族的枷鎖下解放出來,以更自由的姿态投入到生産中去。
第二嘛,則是因為黑山逐步建立起了基礎的工業體系,導緻了工人階級的出現。而于正大量的赦封“士”人,使得小貴族階級也是逐步壯大。
這兩個階級是于正的黑山勢力振興的基石,所以他需要切實保障這兩個階級的利益不受侵害。而“法”就是進一步給他們保駕護航的,保障他們生産生活以及私有财産不受侵犯的權利。
于正借着後世穿越者的優勢,率先在這個時代提出了“法”的概念,這種史無前例的舉動自然是受人非議的,連手下家臣們也連番前來勸阻,認為這種行為違背“先王之制”。
為此,于正還特地召開了一次家臣會議,專門讨論此事。
“主君,‘先王之制’不可棄也,還望主君三思啊!”數位家臣們一齊叩首道,尤以禮賓司的主官元銳為首。
于正正襟危坐不改威容,卻以黑山為例,舉例說道:
“諸位,我黑山之中遍布密林,其中不乏生活着一些虎豹豺狼。諸位認為,我們和财狼虎豹最大的不同是什麼?